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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编打分制
采编打分制
为了进一步增强采编人员的质量意识,加大质量奖励力度,提高报纸质量,增强市场竞争力,特对原《xx日报社采编人员定额考核办法》进行修订。
一、 记分办法
(一) 采写的文字作品
1. 日报、晚报发表的新闻稿件,发在一版的,200字~500字,每篇记7分;600字~1000字,每篇记9分;1100字以上,每百字加记1分。发在其他版的,200字~500字,每篇记6分;600字~1000字,每篇记8分。1100字以上,每百字加记1分。不足百字的部分不加分(下同)。
2. 两报在一版作导读的稿件,按发在一版的稿件记分。
3. 日报稿件超过3000字、晚报稿件超过2500字的部分,原则上不记分,特殊情况(社领导布置的重点稿件、在质量评价中加分的稿件),超过的部分每百字加记1分。
4. 未到现场采访,通过看电视、听广播及打电话写成的文体新闻稿件,每篇记3分;文体新闻版编辑在本版发表评论稿件每月5篇以下正常记分,超出5篇部分,减半记分。
5. 非新闻版上刊发的到现场采访,有明确的新闻五要素的稿件,按新闻稿件记分。
6. 新闻热线栏目"记者核实"稿件,每篇记3分。
7. "新闻热线"记者未到现场采访,根据电话记录整理的读者反映,3篇以上为1组,每组记3分。
8. 新闻热线记者值班(含在市公安局110值班),每天记5分。
9. 非稿件质量因素而被撤发的稿件,经主管总编签字后每篇记6分。
10. 内参,800字以下,每篇记10分,超过800字部分每百字加计1分。
11. 《xx日报通讯》刊发采编人员稿件,按见报新闻稿件记分。
12. 两报刊发的简讯不记分,不发稿费。
13. 非新闻稿件不记分,按社会来稿标准发稿费。
14. 记者合写的稿件,平均记分。
15. 记者与通讯员合写的稿件,记者署名在前,记者记全分,通讯员不发稿费;通讯员署名在前,记者不记分,通讯员发稿费。
16. 给广告部、发行部组版的版面写稿不记分,如该版面需要记者提供稿件,由广告部或发行部付给报酬。
17. 采编人员写广告稿件,不记分,由广告部发稿费。
18. 记者上午完成采访的稿件,下午4:30以前交稿。逾期交稿,减半记分。
19. 日报记者可以向晚报投稿,晚报记者可以向日报投稿,但不能一稿两投。两报刊登同一记者的同一稿件(含新闻图片),按1篇稿件记分。
20. 采写(摄)的新闻作品,每分补助0.5元交通费。
(二) 言论作品
1. 社论,每篇记22分,超过1200字部分,每百字加记2分。
2. 评论员文章,每篇记18分,超过1200字部分,每百字加记2分。
3. 短评,每篇记8分。
4. 新闻版上的专栏言论(含新闻时评),每篇记10分。
5. 编后、编者按、点评不记稿件基本分,如质量较高,可由质量评价小组打出质量分。
(三) 新闻摄影作品
1. 发在日报、晚报一版的主打照片,每幅记7分,发在一版的非主打照片和其他版上的照片,每幅记5分。
2. 同时同一场地拍摄的同一题材照片,两幅以上(含两幅)为组照,每幅按0.6幅计算,计算结果出现小数的,二舍三入(最小计算单位为0.5幅,如1.2幅按1幅计算,1.3幅按1.5幅计算;1.7幅按1.5幅计算,1.8幅按2幅计算);不同时或不同场地拍摄的组照,按实际幅数计算。
3. 非新闻版刊发记者摄影作品,不记分、不发稿费。
(四) 美术作品
漫画、速写、插图、图表,每件记4分;刊头每件记3分;题花每件记2分;组画、连环画两幅算一幅,每幅记6分。
(五) 编辑作品
1. 日报一版每版记16分;综合新闻版、社会新闻版每版记13分;国内、国际新闻版每版记12分;文艺副刊版、文娱新闻版、体育新闻版每版记11分;文摘、文件专版、大特写每版8分;法制天地版、美术图片版、生活服务类版面,每版记10分。
2. 晚报一版每版记13分,"三采风"(文艺副刊)每版记8分,电视节目版每版记4分,大特写、长篇连载、文件专版每版记5分。其他版是夜间成版的,每版记8分;是预备版的,每版记7分。
3. 两报广告占整版,日报每版给所占版面编辑记4分,晚报给所占版面编辑记3分。编辑版面被占但当日仍有组版任务的,不记占版分。
(六) 公务记分
1. 整月公务者,按所在部门当月人均分数记分。
2. 非整月公务者,每天记6分。
3. 受领导指派采访但又不能发稿,或采访时间较长所写稿件分数平均达不到每天6分的,由主管总编签字后,按公务记分。
4. 需记公务分者,先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经主管总编签字后,交编委办登记、记分。
(七) 休假记分
1. 因事请假不减工作定额,正常考核。
2. 因病休假不满1个月者,在计算绩效工资时按实际完成任务量考核,但在末位淘汰排队中,每休1天可按4.5分的标准计入排队总分(此分仅用于末位淘汰排队,不与绩效工资挂钩);休病假满1个月者,只发固定工资、工龄补贴部分,当月不参加末位淘汰;连续休假满6个月者,离岗享受劳保待遇。记者、编辑休病假,须写请假条并附本社医务室证明,经主管总编签字后,交编委办登记备案。
3. 休公休假、婚假、探亲假,每天记4.5分。
4. 休工伤假不满1个月者,每天记4.5分;满1个月者,按国家规定的档案工资标准全额发放。
5. 按国家规定享受产假者,产假期间不参加本社采编人员考核,按国家规定的档案工资标准全额发放。
6. 怀孕妇女,从怀孕满7个月时起,到休产假时止,每月减3天工作定额。
二、 考核分配
1. 记者、编辑月任务定额为100分。
2. 记者、编辑:完成100分以上,发固定工资、工龄补贴和绩效工资,完不成100分,取消固定工资、工龄补贴,只发绩效工资。
3. 副主任:完成100分以上,发固定工资、工龄补贴、绩效工资和职务津贴(部门平均绩效工资的10%)。完不成100分,取消固定工资、工龄补贴和职务津贴,只发绩效工资。
4. 主任:完成100分以上,发固定工资、工龄补贴、绩效工资和职务津贴(部门平均绩效工资的20%)。完不成100分,取消固定工资、工龄补贴和职务津贴,只发绩效工资。
5. 节假日不减工作定额。
三、 末位淘汰
1. 两报每年对记者(总分)、编辑(质量分、策划分)分别进行排队。记者(总分)、编辑(质量分、策划分)排在最后一名,且总分低于所在队列平均分数70%的,由两报安排指定岗位留用3个月,3个月后,由报社根据其表现,决定其是否退养或解聘。留用期间,每月只发生活费800元。
2. 社龄20年以上的编辑、记者,不参加末位淘汰。
3. 记者完成的质量分、策划分乘以3计入月度总分(只适用于分数排队,不与绩效工资挂钩)。
四、其他相关问题的说
4. 本办法只涵盖稿件的基本分,稿件的分量、角度、读者关注度、社会影响力、写作技巧、采访难度、刊发位置等因素,均在质量评价中体现。
5. 自本办法施行之月起,主任、副主任原来享受的300元、150元职务津贴取消。
6. 任正科职3年以上,在此次机构调整后不再担任正科职务的采编人员,原待遇不变。
7. 本办法"编辑作品"中各版面记分标准已包含夜班及夜班时间长短的因素,不再另记夜班分。
8. 编辑每天将本人编的版面和本版所发的记者稿件在大样上按规定划分,经主管副主编签字后(主管副主编不在岗时由部主任签字)交编委办审核登记。如发现有不按规定划分现象,每处罚编辑、签字者各2分。不经主管副主编签字的划分大样,编委办不予接收。
9. 不参加定额考核采编人员的奖罚分值均按每分10元计算。
10. 本办法解释权归编委会。
本办法2005年1月15日起施行。
xx日报社编委会